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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辅导事例122号: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参观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履行监督案
履行法院将同一被履行人的几个案子兼并履行的,应当依照恳求履行人的各个债务的受偿次序进行清偿,防止危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务人的利益。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在履行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恳求履行汝州博易参观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公司)、闫秋萍、孙全英民间假贷胶葛四案中,原恳求履行人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别离将其根据收效法律文书具有的对博易公司、闫秋萍、孙全英的债务转让给了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泉之源公司)。根据神泉之源公司的恳求,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4月4日作出(2016) 豫 04执57-4号履行裁决,改变神泉之源公司为上述四案的恳求履行人,债务总额为129605303.59元(包含本金、利息及别的的费用),并将四案兼并履行。
案涉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号为汝国用【2013】第0069号,证载该宗土地总面积为258455.39平方米。平顶山中院评价、拍卖土地为该宗土地的一部分,即公司园区内东西路途中心线平方米,托付评价、拍卖的土地面积未切割,未办理独自的土地运用证。
涉案土地及地上修建物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所涉当事人轮候次序为:1.陈冬利一案。2.郭红宾一案。3.郭志娟、蔡灵环、金爱丽、张天琪、杨大棉、赵五军等案。4.贾建强一案。5.春少峰一案。
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4月4日作出(2016) 豫04执57-5号履行裁决:“将扣除温泉酒店及 1 号住宅楼后的流拍产业,以保存价153073614.00元以物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关于博易公司所欠施行工程单位的工程款,在施行工程单位决算后,由神泉之源公司及其股东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予以交还。”
赵五军提出贰言,恳求法院完成查封在前的债务人债务今后,严厉依照查封顺位对恳求人的债务予以维护、清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豫 04 执异27号履行裁决,裁决驳回赵五军的贰言。赵五军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恳求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执复158号等履行裁决,裁决吊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豫04执异27号等履行裁决及(2016)豫04执57-5号履行裁决。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述。2019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848、847、845号裁决,驳回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述恳求。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赵五军以以物抵债裁决危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务人利益提出贰言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平顶山中院在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将债务转让给神泉之源公司后将四案兼并履行,但该四案查封土地、房产的顺位状况纷歧,也并非悉数首封案涉土地或房产。贾建强虽恳求履行法院对案涉土地B29地块运营商总部办公楼采取了查封办法,但该修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此前已被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关查封土地运用权的效能及于地上修建物的规则精力,贾建强对该修建物及该修建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均系轮候查封。履行法院虽将春少峰、贾建强的案子与陈冬利、郭红宾的案子兼并履行,但仍应依照春少峰、贾建强、陈冬利、郭红宾根据相应债务恳求查封的次序确认受偿次序。平顶山中院裁决将悉数涉案产业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实质上是将查封顺位在后的原贾建强、春少峰债务受偿次序提早,影响了在先轮候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